判了胶州男子烧烤店持钢管殴打致人截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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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前,被告人王某在胶州市一烧烤店内吃饭时,因琐事与潘某发生矛盾,王某到该店外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根钢管,随后打在赶过来的潘某的身上,致潘某颈椎骨折脱位并截瘫(C5)、颈椎脊突骨折(C4)、寰枢椎半脱位、枕骨顶骨骨折等损伤,其中颈椎骨折脱位(C5)、颈椎脊突骨折(C4)、寰枢椎半脱位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,胸部以下截瘫伴大小便失禁、四肢瘫构成重伤一级。原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他人重伤并严重残疾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人归案后坦白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。王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青岛中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对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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